行李的定义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它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根据民航规定,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1、危险品
指国家规定的禁止运输的物品、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等,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磁性物质、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质、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以及山航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2、除山航允许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体育运动用器械外,枪支、各种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3、军械、警械。
4、管制刀具。
5、活体动物,但小动物及导盲犬和助听犬除外。
6、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在包装、体积、重量限制范围内带入客舱运输。山航及其代理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下列物品的遗失或损坏,只按照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1、重要文件、商业文件和资料。
2、证券、货币、汇票、珠宝。
3、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4、古玩字画。
5、易碎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
6、样品、绝版印刷品或手稿。
7、旅行证件、钥匙。
8、电子产品、数码产品、摄像机原配件等。
9、移动电话、随身听唱机、电脑软硬件等。
10、个人需要定时服用的药品。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山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山航同意,方可接收运输:
1、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2、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3、小动物、导盲犬和助听犬。
4、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5、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6、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不得随身携带。
7、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具体参照以下《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1号《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民航总局对乘坐中国国内、国际航班旅客的随身携带液态将实施限制。
具体规定如下:
1、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2、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能超过100毫升(ml)。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建议规格20厘米×20厘米)、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须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在国外、境外机场转机的由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在候机楼免税点或机上购买液态物品,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国外、境外机场对携带免税液态物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也必须遵守本条规定。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盛放在袋体完好无损、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并须出示购物凭证。
3、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4、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5、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1、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山航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1)托运行李的包装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A、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B、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C、行李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D、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E、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2)托运行李的重量、体积
波音系列飞机执行的航班中,托运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
2、自理行李:是指经山航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自理行李的重量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每位旅客只限一件,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波音系列飞机执行的航班中,自理行李的体积不能超过20×40×55厘米;CRJ飞机执行的航班中,自理行李的体积不能超过15×35×55厘米。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
3、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是指经山航同意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旅客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对于波音系列飞机执行的航班中,上述物品的体积不能超过20×40×55厘米;CRJ飞机执行的航班中,上述物品的体积不能超过15×35×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1、免费行李额
A、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为:
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
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
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
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B、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票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C、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D、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 行李额计算。
2、逾重行李费
A、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B、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C、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票价的 1.5%计算,以分为单位。收费总金额以元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行李声明价值
1、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2、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山航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山航有权拒绝收运。
3、山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第1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小动物运输
1、小动物的定义 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鸟或其它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
2、小动物运输旅客须知
A、旅客托运小动物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山航同意后方可托运。
B、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山航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送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C、旅客携带的小动物,必须装在货舱内运输。
D、小动物及其容器和携带的食物的重量,不得计算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 应按逾重行李交付运费。
E、旅客应对所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除山航原因外,在运输中出现的小动物患病、受伤和死亡,山航不承担责任。
3、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防止小动物将身体某一部位伸出容器以外损伤人员、行李、货物或飞机;
B、能保证小动物站立和适当活动,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C、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
4、导盲犬、助听犬的运输
导盲犬、助听犬的运输,适用本条规定。导盲犬、助听犬在符合山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有视/听残疾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导盲犬、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山航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山航有权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2、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3、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行李退运
1、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2、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3、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4、由于山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它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行李交付
1、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2、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山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山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3、山航凭行李牌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4、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山航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5、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应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6、旅客遗失行李牌识别联,应立即向山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山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山航不承担责任。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山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因山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应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100元。
行李赔偿
1、山航的责任
A、旅客的托运行李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如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山航应当承担责任。
B、山航证明为了避免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C、托运行李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山航不承担责任。
D、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伤害或其行李损失,山航不承担责任。
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山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山航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赔偿限额
A、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B、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如果无法确定丢失的行李重量,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C、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
D、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山航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E、由于发生在上、下飞机期间或飞机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灭失,山航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F、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山航应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山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